(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规划,研究拟订全市统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发展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照国家、省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统计标准;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监督,依法备案、审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完整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依照国家、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市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情况做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协助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基本的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市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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