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突出火灾预防,修正草案对高层建筑、医院和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明确设置“双疏散通道”的防火规定。同时,回应市民群众对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的诉求,提出禁止违规停放电动车,以及携带蓄电池进入电梯等相关规定。
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建筑和单位的防范措施进一步细化。修正草案提出,高层建筑应当加强消防专用水泵、消火栓及喷淋灭火系统的日常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带水运行测试;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商业综合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养老和福利机构的居室等重点部位,应建立24小时巡查制度,保证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同时设置避难间,并为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配备呼吸面罩、担架、轮椅等辅助疏散设备。
为畅通消防“生命通道”,修正草案提出,保证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或者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地疏散指示标志。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设置两部相对独立的疏散楼梯或者安全出口。按照标准可设为一部疏散楼梯或一个安全出口的,应当依托外窗、阳台等设置相对独立的逃生口。
适应电瓶车安全管理需要,修正草案对其停放、充电等问题进行了逐一规范,并明确了处罚措施。
修正草案提出,电瓶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居住区的指定区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标准,设置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开展日常巡查,制止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瓶车或充电;禁止电瓶车或者电瓶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对于在禁止区域违规停放电瓶车或者充电,电瓶车或者携带电瓶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因施工动火操作不慎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修正草案规定,施工动火作业应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办理内部动火审批手续,遵守本市动火作业视频监控规定,不得在视频监控范围外动火作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
此外,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禁止施工动火作业。对于医院、养老院、宾馆等需24小时使用、营业的场所或进行设备抢修等确需施工动火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更为严格的人员看护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确保安全。
消防工作也将越来越“聪明智能”。修正草案提出,本市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政务服务、火灾防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装备物资保障等消防工作应用体系。组织建设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相关单位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设施、实时传输监控信息。
消防安全检查在“严格”的前提下也兼顾“效率”。修正草案提出,市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消防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办理结果。本报记者 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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