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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专项监督管理报告(第1号)(第2号)
来源:产品展示    发布时间:2024-08-28 05:34:29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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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2005年7月28日,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开展《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两个范本”)推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电力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为现场检查阶段,第三阶段为总结整改阶段。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历时半年,已于2006年1月底基本完成,现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如下。

  (一) 全国签订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参照范本情况

  检查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8月底,全国网省级调度电厂《合同》应签835份,实签622份,签约率74%,《协议》应签850份,实签833份(注:含经双方协商同意沿用原协议的情况),签约率98%。从签约率看,《协议》高于《合同》。

  1.《协议》签约率均较高、地区间差异较小。全国《协议》签约率普遍较高,其中28个网省公司与直调发电企业《协议》签订率达100%(含经双方协商同意沿用原协议的情况)。

  2.《合同》签约率各地区间差异明显。京津唐、上海、湖南、海南、云南签约率均达到100%,而浙江签约率为0,山东(17%)、山西(23%)、蒙西(29%)、辽宁(53%)和福建(56%)不到60%,其余各省均在70-90%之间。

  3.已签《合同》、《协议》大部分参照了范本。已签《合同》大致参照了范本,其中京津唐、宁夏、南方区域大部分省区等基本参照范本签订。已签订的《协议》除山东、福建外,其他省(区、市)参照范本签约率超过70%,其中有24个省(区、市)参照范本签约率接近或达到100%。此外,京津唐参照范本签约率为100%。

  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印发后,电力企业普遍十分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部分电力企业以此为契机,采取积极措施,厂网平等协商,在现场检查前,抓紧时间签订了少数的《合同》和《协议》。

  华北区域三省一区二市应签《合同》139份,实签64份,签约率为46%;应签《协议》144份,实签144份,签约率为100%。

  《合同》签订及参照范本情况。京津唐电网应签《合同》26份,实签26份。除京津唐电网外,华北区域其他省(区、市)《合同》签约率较低,其中:内蒙(西部)应签14份,实签4份;山西应签35份,实签8份;河北(南部)应签23份,实签19份;山东应签41份,实签7份。

  京津唐电网已签《合同》中有22份参照范本签订,另外4份为原有长期《合同》;河北(南部)参照范本签订;山西、内蒙(西部)已签《合同》基本参照范本。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与日照发电有限公司、中华发电有限公司、淄博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华能有限公司7家电厂签有长期《合同》,与其他发电企业无《合同》。

  《协议》签订及参照范本情况。京津唐电网应签20份,实签20份;内蒙(西部)、山西、河北(南部)100%签订;山东应签32份,实签32份。

  京津唐已签的20份《协议》全部参照范本签订,另外有4个电厂暂按直属电厂对待;内蒙(西部)、山西、河北(南部)已签《协议》均参照范本。山东阳谷祥光热电有限公司和青岛发电厂两家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参照范本签订了《协议》,其余均为双方协商同意后沿用原《协议》。

  东北区域三省及内蒙东部应签《合同》78份,实签49份,签约率为63%;应签《协议》86份,实签86份,签约率为100%。

  《合同》签订及参照范本情况。东北电网公司统调电厂全部为内部核算电厂和竞价电厂,未签订《合同》;辽宁应签19份,实签10份;吉林应签33份,实签27份;黑龙江应签20份,实签12份;现场检查期间,各省未签部分均在谈判过程中。

  西北区域三省二区应签《合同》123份,实签100份,签约率为81%;应签《协议》109份,实签105份,签约率为96%。

  《合同》签订及参照范本情况。陕西应签29份,实签23份,其中蒲城、秦华、秦岭和新力发电有限公司原《合同》已经到期,现场检查期间正在进行续签谈判;宁夏应签14份,实签13份;甘肃应签37份,实签28份;青海应签28份,实签24份;新疆应签15份,实签12份。

  宁夏参照范本签订;其余各省区已经签订《合同》基本按照范本要求签订,但是在电费结算方面与范本要求有一定差距。

  《协议》签订及参照范本情况。宁夏、青海、甘肃和新疆均100%签订;陕西应签23份,实签19份,其中蒲城、秦华、秦岭和新力发电有限公司原《协议》已经到期,现场检查期间正在进行续签谈判。

  华东四省一市应签《合同》159份,实签96份,签约率60%;应签《协议》194份,实签192份,签约率99%。

  《合同》签订及参照范本情况。华东电网公司应签3份,实签2份;上海应签18份,实签18份;江苏应签61份,实签43份;浙江应签27份,实签0份;安徽应签16份,实签14份;福建应签34份,实签19份。

  上海、江苏基本参照范本签订;浙江未签;福建签约率相比来说较低;安徽基本按范本框架签订《合同》,但要进一步规范。

  《协议》签订及参照范本情况。华东电网公司应签16份,实签16份;上海应签23份,实签23份;江苏应签70份,实签70份;浙江应签27份,实签25份;安徽应签27份,实签27份;福建应签31份,实签31份。

  上海已签《协议》参照了范本;江苏已签《协议》中67份参照范本;浙江已签《协议》中21份参照范本;安徽已签《协议》中11份参照范本;福建已签《协议》中11份参照范本。

  华中区域五省一市应签《合同》218份,实签205份,签约率95%;应签《协议》199份,实签197份,签约率99%。

  《合同》签订及参照范本情况。华中电网公司应签5份,实签3份;湖北应签27份,实签24份;江西应签19份,实签18份;河南应签43份,实签41份;湖南应签15份,实签15份;四川应签102份,实签97份;重庆应签7份,实签7份。

  河南已签《合同》中约四分之一参照了范本;湖南参照了范本;湖北、江西、重庆基本参照范本,但电费回收条款与范本要求有一定差距;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执行示范文本,部分条款与范本要求有一定差异。

  《协议》签订及参照范本情况。华中电网公司应签7份,实签7份;湖北应签27份,实签27份;江西应签19份,实签19份;河南应签42份,实签40份;湖南应签22份,实签22份;四川应签73份,实签73份;重庆应签9份,实签9份。

  河南已签《协议》中20份参照了范本;江西、湖南、湖北、重庆《协议》基本参照了范本;四川虽然参照范本签订72份,但部分条款与范本要求有一定差异。

  南方区域四省一区应签《合同》、《协议》各118份,《合同》实签108份,签约率为92%;《协议》实签109份,签约率为92%。

  《合同》签订及参照范本情况。广东应签39份,实签35份;广西应签27份,实签26份;云南应签24份,实签24份;贵州应签22份,实签17份;海南应签6份,实签6份。

  云南、广东和海南基本参照了范本;贵州、广西《合同》部分条款与范本要求有一定差异。

  《协议》签订及参照范本情况。广东应签39份,实签35份;广西应签27份,实签27份;云南应签24份,实签24份;贵州应签22份,实签17份;海南应签6份,实签6份。

  总体上看,“两个范本”的推行取得了较大进展,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有效地推动了这项工作。

  “两个范本”发布后,各区域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部分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组织了培训,熟悉范本,领会“两个范本”的设计理念和基础要求,厂网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平等协商。大部分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结合本地实际和电网运行特点,严格参照“两个范本”签订了《合同》和《协议》,促进了和谐厂网关系的构建,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例如:

  严格参照“两个范本”签订《合同》、《协议》。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与并网发电企业严格参照范本签订《合同》、《协议》,充足表现了团结治网的精神。在电费支付上,发电企业对宁夏电网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期全额结算购电费给予了充分认可。

  结合本地特点,做好范本推行工作。华北电网公司在严格参照“两个范本”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区域内省级电网公司和各发电公司意见,根据华北电网的真实的情况,遵循“两个范本”的原则和精神,对个别条款和详细的细节内容结合华北区域实际进行了适当细化和调整,提高了工作效率。

  合同签订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南方区域尤其是广东发电企业投资主体较早呈现多元化格局,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历来重视《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2004年南方电网公司与网外、网内跨省(区)交易均参照范本签订了《合同》,各子公司与所辖电网内大部分发电企业参照范本签订了《合同》。2005年《合同》大部分已经签订。海南省在九十年代末期,为激励各发电厂更好地完成年度发电任务,实现安全目标,开始使用《合同》、《协议》约束厂网双方行为。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要求,《合同》的侧重面也不一样。在电力过剩的情况下,使用《合同》确保经济运行;在电力不足的情况下,使用《合同》确保电力供应。多年的合同管理为范本的推行工作奠定了基础。“两个范本”发布不久,海南电网公司按照范本要求分别与省内全部发电企业签订了2004年《合同》、《协议》。2005年《合同》、《协议》已严格参照范本签订。

  厂网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后签订《合同》和《协议》。“两个范本”发布不久,河南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就发电企业关心的条款,结合地方实际,向发电企业反复说明,争取理解和支持。经过努力,厂网就《合同》、《协议》签订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比较顺利地签订了《合同》和《协议》。

  5、以推行范本为契机,改善厂网关系。厂网分开之初,由于电费回收困难等原因,湖南省电力公司与网内发电企业之间有较为突出的矛盾,部分条款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两个范本”发布以后,特别是2004年10月,在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协调和指导下,湖南省电力公司转变观念,积极宣贯“两个范本”,以此为契机推动《合同》和《协议》的签订工作。经过平等协商,湖南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参照范本签订了《合同》和《协议》,明显缓解了厂网矛盾,营造了较为和谐的厂网关系。

  《关于印发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两个文件中明确要求建立备案制度。检查结果为,除南方及华中区域外,大部分地区的电力企业尚未向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已签的《合同》、《协议》。

  全国36个网省级电网公司及电力调度机构,仅上海、湖南、重庆、云南、海南四省一市及京津唐电网《合同》、《协议》签约率达到双100%,其余网省公司均不同程度存在《合同》、《协议》未完全签定的情况。其中有25个省(区、市)《合同》签约率低于100%,16个省(区、市)《协议》参照范本签约率低于100%。山西、内蒙(西部)、河北(南部)、浙江、山东等省份《合同》签约率较低,山东《协议》参照范本签订率较低。

  (1)部分《合同》厂网权责不对等。部分发电企业反映,《合同》中对电厂非停等处罚较多,而对电网事故影响发电以及负荷预测偏差过大造成发电计划没办法完成,则没有相对应的补偿方法或违约责任。还有个别电网企业单方面决定合同上网电量。部分企业在年度结算过程中,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同比例调整合同上网电量。四川省电力公司在自行制订的《合同》执行示范文本中,存在不适当地增加电网企业权利的条款。

  (2)购电费支付问题突出。总体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地区购电费支付周期较长。部分电网企业按次次月10日前结清上上月电费。华北某省电力公司缓付电费高达13亿元,占全月应付电费14亿元的93%。二是部分地区电网企业按照电费回收率支付购电费。四川、安徽、湖北、贵州、山西、陕西、新疆、甘肃要求按电网企业的电费回收率支付购电费。陕西省电力公司当月购电费一般按实际购电费的90-95%结算,并在次年3个月内按电网电费实收率对当年购电费清付完毕。新疆电力公司每月分4次按周均衡结算,每次按不低于上月应付电费的18%支付,本年度购电余额部分在次年按新疆电力公司当年用户电费回收率结算。甘肃电力公司的结算方法是次月20日前结算上月电费的90% ,余额部分在次年按电力公司当年电费回收率结算。贵州电网公司按照90%比例于次月月底前支付当月电费,年终结算根据电费回收比例于次年一季度内支付上年电费余额。此外,发电企业反映电网企业支付购电费采用承兑汇票比例比较高,发电企业财务损失较大。

  (3)执行国家相关电价政策不到位。部分电网企业认为在销价中尚未配套考虑脱硫机组加价,所以未执行国家规定的脱硫机组电价政策。

  (4)部分地区《合同》签订不及时。由于《合同》签订往往拖到当年四月份甚至更晚,全国普遍出现了生效日(1月1日)到签订日的空白期。有的《合同》中只有年度计划,没有按范本要求将年度计划分解到月,不利于发电企业合理的安排生产检修。还有的《合同》中没有确定年度合同上网电量。

  (1)部分地区的电厂安全性评价和技术监督考核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对电厂的安全性评价和技术监督考核工作,从实施主体、工作方式到采用标准、费用承担等,各地差异很大,部分地区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规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均认为,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这两项工作确有必要规范开展,并要做实做细。发电企业普遍要求由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或者授权开展。

  (2)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对安全自动装置配套改造工作存在不同认识。发电企业反映,电厂安全自动装置配套改造由电网企业控制和实施,发电企业只是出资配合,具体参与不够,信息不对称,责权利不对等。电网企业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感到发电企业不够积极。

  (3)部分地区违约考核条款不规范。部分地区制定的电网统调发电企业运行考核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考核资金的管理,考核所得资金未实行经费专项管理和使用,也未奖励有关发电企业,考核收入暂计入了省电力公司收入。部分地区签订《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对发电企业的约束偏于苛刻,不够公平合理。

  一是未签或未签完的地区抓紧参照范本签订。未参照范本签完《合同》及《协议》的企业,厂网要平等协商,抓紧参照范本签订。对于目前未到期的原《协议》,电网或电厂提出参照范本重新签订的,《协议》另一方应予认真考虑,进行友好协商。

  四川、山西、陕西、青海、新疆、甘肃、安徽、贵州、湖北、江西、河南应参照范本逐步改正延时支付购电费或“按电网电费回收率支付购电费”的合同条款及做法。

  四川应修改完善并网电厂运行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资金按照“取之于电厂、用之于电厂”的原则,增加奖励管理条款,设立考核管理机构,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将专项资金的变动、使用情况定期向发电企业公布,对运行考核已形成的资金抓紧进行规范,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要加强监管。

  山西、内蒙(西部)要在纠正不合理电费回收条款的基础上,加快落实《合同》和《协议》的签订工作。河北(南部)要参照示范文本完成未签《合同》的签订工作。

  山东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与发电企业平等协商,参照范本签订《合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东北、浙江要结合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参照范本,补充、细化、完善有关条款,尽快与发电企业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

  江苏虽然能够按时全部支付电费,但要参照范本纠正《合同》中按比例支付购电费的条款。

  二是限期纠正单方面制定范本的做法。四川等省电力公司要纠正自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遵循“两个范本”确定的基础要求签订《合同》、《协议》。

  三是各电力企业要做好2006年《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同时完成《合同》、《协议》备案工作。电网企业要逐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就发电量计划定制、电费支付等核心问题,与发电企业加强协商,尽早参照范本完成2006年《合同》、《协议》签订工作。电力企业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是未执行国家相关电价政策的要尽快执行。要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对于脱硫机组电价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现场检查及汇总分析工作结束后,六大区域电监局和成都、杭州电监办依照国家电监会要求,认真开展了“通报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相关工作,整改工作主要围绕提高签约率、推行“两个范本”、加强备案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各电力企业积极努力配合,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12月向本公司系统发出《关于认线;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进一步做好电力“三公”调度工作的通知》,要求格外的重视检查组提出的意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方案,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迅速落实,要求进一步积极推行“两个范本”,新签《合同》及《协议》,都要参照“两个范本”的要求,不得自行制定范本。同时要求坚决杜绝无协议调度的情况,积极做好《合同》、《协议》的备案工作。六大区域落实整改意见详细情况如下。

  (1)华北电监局依照国家电监会的要求,向有关电力企业通报情况、核实问题、布置整改任务,并拟定了有关配套制度。2005年底召开了“两个范本”和“三公”调度现场检查情况通报会,通报了华北区域现场检查情况,落实了2006年的工作规划,并对执行情况不好的省份重点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限期纠正。制定了华北区域电力“三公”调度情况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域电力“三公”调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华北区域《合同》与《协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华北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山西省电力公司2006年1月9日承诺按照“两个范本”要求并结合山西电网真实的情况开展2006年《合同》的签订工作,2006年2月15日前2006年《合同》的签约率达到80%以上,3月31日前完成全部2006年《合同》的签订工作。有关电费结算以及上网电量等问题将严格按照“两个范本”要求执行。对于已签《协议》中存在的安全性评价、发电企业改造等方面的问题,将在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指导下,在与发电企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解决,并表示将及时向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合同》、《协议》。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2005年12月上旬与山东省各发电企业经多次协商后,参照范本制定了《合同》的参考文本,各发电企业均已同意按参考文本签订2006年《合同》。目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已与阳谷祥光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了2006年《合同》,其余发电企业的2006年《合同》将陆续签订。截至目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已与54家发电企业(含自备发电厂)签订了《协议》,其中48份《协议》参照范本签订。该公司表示将及时向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合同》、《协议》。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学习“两个范本”,加快内蒙各发电企业2006年《合同》的签订工作。目前与东方希望集团包头稀土铝业公司签订了2006年《合同》,中国华电集团内蒙古公司、国华公司准格尔发电公司、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公司矸石电厂等发电企业和地调地方小火电的合同签订工作也将于近期完成,难点较多的北方联合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计划2006年一季度完成。对已签《协议》中存在的安全性评价、发电企业改造等方面的问题,将在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指导下,在与发电企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解决。定期向华北电监局备案《合同》、《协议》。其它电网经营企业均表示将在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指导下,按要求完成《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备案工作。

  东北电监局针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有关电力公司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依据《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中相关规定,结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际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

  针对各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发电量调控计划时间过晚,影响非竞价电厂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的问题,先后两次召开由三省一区经委(工业办)、物价局(发改委)、财政部专员办、网省电力公司和各发电企业组成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协调工作小组会议,采用协调的机制沟通和解决;同时加大非竞价电厂的监管和披露信息;积极研究扩大市场范围,研究供热机组进入市场,加大市场比例,谋求用市场化的方法解决问题。

  按照国家电监会整改要求,西北电监局向西北区域电力企业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核实,要求各相关电力公司进行整改,并于2005年12月中旬将整改情况报送西北电监局,西北区域各电力企业给予了全力支持和配合。西北电监局于2006年1月11日召开西北区域2006年电力供需形势分析会,对“两个范本”推行检查整改情况做了通报,明白准确地提出以下要求:各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在平等协商、增强理解、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尽快参照“两个范本”签订2006年《合同》、《协议》,构建和谐的厂网关系。在2006年3月15日前一定得完成向西北电监局(甘肃省电力公司向兰州电监办)的备案工作。严格执行电价政策,认真做好电费结算工作。

  华东电监局向华东区域内有关电力企业及时通报情况、核实问题,针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有关电力公司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布置了整改任务。

  华东区域各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互沟通,按照范本的原则并结合真实的情况签订或补充完善了《合同》和《协议》,进展情况良好。尚有个别因特殊情况未签订的,双方也在积极沟通协调中。在整改过程中,江苏已经全部完成了《合同》签署工作;浙江在一季度完成《合同》的签署工作;安徽将签署剩余的2份;福建也在积极进行《合同》的签署工作。华东各省市加紧了《协议》签订进程:江苏已完成签订工作;浙江未参照范本签订的6份,除2家三资性质电厂不愿改签外, 其它已完成签订;安徽已经全部签署完成了27份,其中目前参照范本签订《协议》已达22份;福建省新签了11份,有7份正在办理签订手续。

  安徽省电力公司对检查报告中指出的《合同》内容问题进行了仔细检查整改。关于购电费支付问题,安徽省电力公司表示2006年一季度之前按照范本要求修改原来按照电费回收率支付的条款为:“于次月分两次与发电企业结清电费”,并将尽快与发电企业沟通,商定具体结算条款和流程,结合梳理旧《合同》工作重新签订或以补充协议形式修改与发电企业已签的《合同》,今后新签《合同》均参照范本。在2006年一季度前将已签订的《合同》提交华东电监局备案,今后《合同》签订后将及时备案。安徽省电力公司将全面梳理旧《协议》,参照范本,在2006年一季度前书面通知相关发电企业,结合原《合同》签订期限和性质,尽快协商开展重签工作,并及时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浙江省电力公司组织各部门并邀请法律顾问,在参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总局范本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真实的情况,形成了《合同》的建议文本。在修订《合同》建议文本的过渡时期,在购售双方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作为对未签《合同》的必要弥补,双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签订了电费结算流程约定,从制度上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规范好电费结算流程,保证电费的及时支付。在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浙江省电力公司根据相关要求积极努力与未签《协议》的电厂进行了磋商,催促这些电厂签订《协议》,强调签订《协议》的重要性,耐心解答电厂提出的疑虑,达到对《协议》的统一认识。与此同时,加强了新建电厂并网前的沟通。目前浙江省签订的《协议》已经向当地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积极主动依照国家电监会要求做整改,将《协议》参照范本签订率从35%提高到71%,预计2006年2月份前除外资电厂外,均可以参照范本正式签订《协议》。

  华中电监局于2005年12月21日对华中区域内电网和发电企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华中电监[2005]119号),对“两个范本”推行以及“三公”调度执行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体问题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整改要求:一是要把《合同》和《协议》的签订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于仍未完成2005年《合同》和《协议》签订工作的企业,应抓紧时间补签完毕;已到期的《合同》和《协议》要参照范本及时签订;二是今后的《合同》和《协议》格式要规范,主要条款不能脱离范本确定的要求,合同双方应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制定范本,购电费支付应按照范本要求执行。同时对2006年《合同》和《协议》签订工作提出了要求,并于2006年1月召集区域内电力企业开会,通报了“两个范本”推行以及电力“三公”调度执行的检查情况,再次强调了整改要求。电力企业明确说将认真履行范本要求,抓紧开展2006年《合同》和《协议》的签订工作。

  从目前情况去看,除华中电网公司与葛洲坝电厂、丹江口电厂的《合同》难以在近期完成补签外,湖北、河南、江西省电力公司与有关发电企业近期正在积极落实整改意见,补签工作也在进行中。

  成都电监办于2005年12月专门召开会议,分别向省电力公司和各主要发电企业通报检查情况,核实有一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切实整改到位。四川省电力企业对通报的有关情况格外的重视,四川省电力公司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对照提出的问题逐一核实,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积极部署整改措施,并以文件形式将整改情况于2006年1月6日报告成都电监办,表示:将自行编制的合同示范文本改为参考文本,仅供内部参考;在新签订的《合同》中,取消按电费回收率支付购电费的条款,并按照《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的条款做修改;将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新签订《合同》、《协议》将一式三份,一份送成都电监办备案。截至2006年1月6日,省电力公司已对《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重新与38个统调并网电厂签订了《协议》,并已备案;参照“两个范本”,对争议较大的条款充分与发电企业平等交换意见,提升工作效率,尽早完成2006年度的《合同》、《协议》签订工作,切实解决《合同》签订时间较晚的问题。目前,四川省电力公司正在按有关要求研究运行考核方式及资金管理的规范问题。

  南方电监局向南方电网公司、南方五省(区)电网公司以及各发电企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进一步核实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并跟踪落实。目前南方电监局已经正式开展了《合同》、《协议》的备案工作,效果较好。

  南方区域内电力企业配合南方电监局的工作,积极整改。广东省早期签订的《合同》与范本有些差异,对于双方可公平协商的非原则性条款,南方电监局根据详细情况,要求各电力企业在今后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按照范本要求进行规范。部分早期签订的承继合同中关于“超发电量及超发电价”的条款仍然保留(如珠海发电厂等),这与国家相关政策相违背,但考虑到其投资主体有境外投资商参与、电力工业发展初期实行鼓励电力投资政策等历史原因,仍需有关各方进一步磋商,南方电监局将跟踪并适时提出较为合理意见。

  贵州省2005年9月在洽谈《合同》过程中,贵州电网公司提出增加“非计划考核”条款以及联络线功率与系统频率偏差控制考核内容,南方电监局认为目前南方五省(区)现有的配套市场规则尚未完善,暂不具备推广条件。南方电网公司和贵州电网公司及时采纳了意见,未在签订的《合同》中增加有关内容。

  广西自治区《合同》签订时,购售电双方对非计划停运条款理解、执行存在歧义,广西电网对发电厂等效非计划停运考核力度较重。南方电监局依照范本,与厂网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使双方顺利地完成了《合同》签订工作。

  在已签订的《协议》中,广东省内实际签订的《协议》与范本对比,没有“事故调查”章节,但增加了“辅助服务”章节。目前,南方电监局已开展南方区域辅助服务补偿办法的制定工作,随着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逐步建立,建议将这一部分内容补充到《协议》范本中。

  目前,南方电监局正着手解决《合同》及《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一是针对电网企业在实际执行合同时,存在拖欠发电企业电费、欠款违约金无法兑现、将发电企业的电费结算与电网公司电费回收率挂钩现象,以贵州为重点进行整改,同时要求区域内电网企业建立结算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二是结合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的真实的情况,充分征求各有关电力企业意见,组织制定南方区域违约考核管理细则。三是对于发电侧电能计量系统存在产权管理不清晰影响电能计量和电费结算的情况做专题调研,尽快提出意见,统一厂网双方认识。四是规范用网电费的结算。

  经过南方电监局和南方区域内电力企业的共同努力,截至目前,除广东、贵州两省各有一电厂尚未参照范本签订外,其余电厂与所在省电网公司均已参照范本签订《协议》。

  “两个范本”的推行及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为巩固此次监督检查成果,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将继续跟踪电力企业整改情况,尽快建立健全《合同》、《协议》备案制度及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和制定“两个范本”相关规定,同时也加强对合同(协议)争议的调解及履约情况的监督,形成有利于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